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余杭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專項資金補助實施方案(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余杭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專項資金補助實施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決策部署,推動保障性租賃住房籌建工作,有效緩解區域內職住不平衡問題,根據《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浙建保發〔2022〕97號)、《關于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杭房局〔2023〕3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和運營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規定

本方案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由區級財政安排用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預算資金。補助資金是為了引導更多市場主體投資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和支持更多的新市民、青年人通過保障性租賃住房解決住房需求。

補助資金包括中央、省級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及市級、區級用于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資金。市級及以上專項資金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本方案執行。其中,建設籌集補助原則上優先從上級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從區級資金中列支;運營補助優先使用區級資金,一般情況不得使用上級資金。

二、補助范圍

(一)支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籌集

1.利用各類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村級留用地、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地鐵公交停?;匾约捌渌稀逗贾菔斜U闲宰赓U住房項目認定指導意見(試行)》(杭房住?!?022〕1號)文件中規定的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2.閑置、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消防和房屋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改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3.存量安置房、商品房自持房源裝修改造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現有權屬清晰且可收儲利用的存量安置房、商品房自持房源等住宅類房源,經裝修改造后轉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持續運營

支持有資質的專業運營主體按省、市、區有關規定規范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對年度評價合格的企業按年度予以補助。

三、補助標準

(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籌集

1.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按建筑面積40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實際建安成本給予補助,項目竣工交付并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一次性全額撥付。

2.閑置、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按建筑面積20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實際建安成本給予補助,項目竣工交付并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一次性全額撥付。

3.存量安置房、商品房自持房源裝修改造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按建筑面積20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實際建安成本給予補助,項目竣工交付并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一次性全額撥付。

(二)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

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并由有住房租賃資質的專業運營主體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每年末由項目所屬鎮街開展示范性企業運營管理項目評價工作。項目評價根據《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情況評定指標體系》進行運營情況綜合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合格項目按照建筑面積25元/平方米/年給予一次性補助,不合格項目不予補助。

每個項目補助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不含配套設施建筑面積)。

四、補助條件

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文件要求,并滿足下列條件:

(一)建設籌集類(含裝修改造)

1.項目位于余杭區范圍內并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發文時間(2021年6月24日)后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實質性開工,于申報資金補助當年取得竣工備案,并投入運營(其中新建項目必須領取施工許可證);

3.使用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進行項目錄入和管理;

4.申報項目房源規模在50套(間)以上并相對集中;

5.新改建類項目承諾運營時間八年以上;存量安置房、商品房自持房源裝修改造的承諾運營時間五年以上。

(二)運營管理類

1.項目位于余杭區范圍內并已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2.項目投入運營6個月及以上;

3.使用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進行房源核驗、合同管理等;

4.項目評價達到合格(60分)以上,且出租率達60%以上;

5.當年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且未發生被消防、安全、市場監管等部門處罰的行為。

五、補助流程

(一)組織申報。余杭區住房保障暨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住保辦”)按年度統一發布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填寫遞交資金補助申請,并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審核。屬地鎮街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通過后由屬地鎮街將項目清單及申請材料提交至區住保辦復審,審核結果作為財政資金撥付依據。審核主要采用書面方式,必要時對具體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三)結果公示。評審后,區住保辦對結果予以公開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異議處理。公示期間,異議人應當提交書面材料,說明異議理由及提供證明材料。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區住保辦對異議對象重新進行審核,確定異議成立的,取消其項目補助資格。涉嫌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五)下達資金。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區住保辦按預算撥款要求撥付至資金補助對象。

六、補助資金監管

區住保辦牽頭對資金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的跟蹤檢查,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落實到位。對于違反相關承諾的企業按相關約定處理;對于違規騙取資金的企業,收回已撥付補助資金,取消補助資格,按規定追究企業和相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績效目標

區住保辦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建立健全績效指標體系,每年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區財政局可視情況開展抽評,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八、其他

本補助方案自2023年12月30日開始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評估確定繼續實施和延續期?!侗U闲宰赓U住房運營情況評定指標體系》由區住保辦每年根據省、市要求制定并定期發布。

符合條件的項目可同時享受建設籌集類(含裝修改造)和運營管理類補助。同一項目同一主體不得同時享受其他同類住房補助政策。

附件: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情況評定指標體系(試行)

附件

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情況評定指標體系

(試行)

內容

評分標準

運營

管理

(65分)

房源規模

(10分)

項目房源在1000套(間)(含)以上的,得10分;在500套(間)(含)至1000套之間的,得8分;在100套(間)(含)至500套(間)之間的,得6分;在50套(間)至100套(間)之間的,得4分。

租金定價

(15分)

租金與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之比,在85%(含)以下的,得15分;在85%至90%(含)之間的,得10分;在90%至95%(含)的,得5分;在95%-100%的,不得分。

租金年漲幅

(10分)

租金較上年相比,漲幅低于5%的得10分;高于5%的,每增加1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為止。上年未作為保租房運營的,不扣分。

出租率

(20分)

出租率90%以上,得20分;80%-90%的,得15分;70%-80%的,得10分;60%-70%的,得5分;60%以下,不得分。

項目品質

(10分)

住宅型房源套內設有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陽臺或平臺并提供簡約、適用、宜居和環保的基本裝修,得10分;宿舍型房源套內設有衛生間,且適用面積不小于2.5平方米,并提供簡約、適用、宜居和環保的基本裝修,得10分。

服務

水平

(25分)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制度

(10分)

制度健全完善的,得10分;其余情況酌情賦分。

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組

(5分)

成立工作小組且工作制度完善的,得5分;其余情況酌情賦分。

面向承租人組織活動(5分)

每開展一次活動得1分,最高不超過5分。

服務滿意度

(5分)

按照“非常滿意(5分)、滿意(4分)、一般(3分)、不滿意(0分)”進行抽樣調查后加權平均分。

工作配合度

(10分)

資料完整性

(5分)

按要求提交項目租金評估報告、消防安全竣備等項目管理相關必要文件,得5分,缺少一項資料扣1分,扣完為止。

系統錄入完成度

(5分)

按要求完成項目信息、房源信息、人員及合同信息錄入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更新,得5分,發現一項未錄入扣1分,扣完為止。



余政辦〔2023〕64號.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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