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國土余杭分局、區財政局擬訂的《杭州市余杭區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杭州市余杭區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實施意見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杭州市余杭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8-2015)》,結合余杭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現就我區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組織體系
1.全區地質災害治理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組織領導下實施。區國土部門負責全區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區建設、林水、交通、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地質災害治理工作,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作。
2.本區境內因自然因素或歷史原因造成,確需治理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政府指定的單位作為項目法人(以下簡稱責任單位)組織實施。
3.因開發建設、采礦作業、切坡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由引發單位(包括自然人)承擔治理責任。責任單位的認定由區國土部門邀請相關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確認。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項目
(一)工程治理實施范圍
1.列入《杭州市余杭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8-2015)》或余杭區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需由政府組織實施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的項目。
2.規劃期內因自然因素引發的新增地質災害(隱患)點,需實施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的項目。
3.按照區政府《突發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對突發性地質災害(隱患)點,需實施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的項目。
(二)工程治理立項和審批
政府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治理項目須按照“先立項審批后招標治理”的基本程序。具體如下:
1.每年9月底前責任單位應將下一年度擬治理項目,書面上報區國土部門。
2.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治理任務和我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結合責任單位上報的擬治理項目,區國土部門應會同區級相關部門進行實地踏勘,擬訂年度治理項目計劃。
3.對擬訂的治理項目年度計劃報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后,由區國土與財政部門聯合下達當年實施計劃。相關責任單位接到計劃任務后,須立即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治理方案設計,治理方案經專家評審后,責任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形式,經區財政部門資金審核,報區發改部門立項審批;經批準實施的工程治理項目,責任單位應及時組織工程公開招投標確定施工單位實施。
(三)工程治理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治理以工程治理方式為主,對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實施工程治理或工程治理成本遠大于搬遷避災費用的項目,報經區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避讓搬遷方式。
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的組織實施,以及工程實施涉及青苗、附屬物等補償處理問題由項目責任單位負責,所需資金列入設計方案的概算中。區國土部門負責邀請相關部門和專家組織設計方案的評審,負責組織交工、竣工驗收,并對工程實施情況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區財政部門按余政發〔2005〕11、29號和余政辦〔2007〕182、297號等文件規定,負責年度預算資金安排,審核建設工程資金,并按工程進度和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撥付區級財政所承擔的專項資金,同時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區審計部門負責完工項目工程和財務決算審計工作;項目責任單位應按規范要求組織實施,相關工程資料必須真實、正確按規定保存歸檔,并按審計、驗收等相關要求負責提供完整的資料。
1.勘察與設計。項目責任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勘察和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與設計,勘察報告和設計方案須按規范分別編制。區國土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并邀請專家,組織開展勘察設計方案的評審工作。
2.工程治理項目招投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區政府《關于轉發小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余政辦〔2008〕283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項目(突發性應急治理除外),除政策、法規另有規定外,都必須實行公開招投標。
3.工程治理項目施工。項目責任單位與中標單位必須簽定國家統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必須按招標文件和合同等相關文件,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認真組織施工。治理工程不得擅自轉包或分包,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
4.工程治理須實行監理。項目開工前責任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地質災害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負責工程的質量監理。
5.資金分擔與管理。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所需資金,實行區、鎮鄉(街道)分級承擔原則,每年編制治理項目計劃。對瓶窯、徑山、黃湖、鸕鳥和百丈五個鎮的工程治理項目,按照區委〔2008〕112號文件規定,對列入計劃的治理項目由區級財政全額承擔工程直接費用;對其他鎮鄉(街道)的工程治理項目,區級財政承擔工程直接費的70%部分,其余部分由相關鎮鄉(街道)承擔(包括前期政策處理、方案編制、工程監理等支出)。工程治理涉及資金必須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區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一般分四次進行撥付,即工程進場施工后首次撥付區財政應承擔額的30%;治理工程完成計劃任務80%以上的,第二次撥付區財政應承擔額的30%;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再次撥付區財政應承擔額的2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完成工程財務決算審計后,區財政結算撥付應承擔的其余部分資金。
6.工程驗收。工程治理施工完畢,施工單位須提交交工驗收資料,依責任單位申請,區國土部門邀請相關專家組織工程交工驗收。
驗收合格的,轉入為期2個水文年的質量保證期,保證期內由施工單位負責監測和養護。保證期監測結果在相關規范允許范圍內的,質量保證期滿后,由區國土部門會同項目責任單位簽署竣工意見,并由項目責任單位負責后續管理和維護工作。同時,申請區政府撤銷該地質災害(隱患)點。
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項目責任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重新組織驗收。
(四)避讓搬遷項目的實施
對確需避讓搬遷才能解決地質災害隱患的治理項目,由責任單位將意見和方案上報區政府,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經區政府批準后,由項目所在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三、責任單位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項目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因工程建設、開發、開采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引發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負責治理。
1.責任單位應對工程治理項目負總責。所在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治理責任單位,做好工程實施過程中涉及的農戶青苗、作物補償等協調和政策處理工作;區國土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指導。工程治理費用和項目涉及各類補償或搬遷避災等費用均由責任單位承擔。
2.責任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組織實施工程治理,勘察設計、施工等相關材料需報區國土部門備案。
3.工程治理完畢,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區國土部門派人參加;驗收合格的,由責任單位負責后續管理和維護。區國土部門對驗收合格的治理工程,在工程缺陷責任期結束后,上報區政府撤銷該地質災害隱患點。
4.區國土部門和所在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由責任單位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督和指導。
四、其他有關事項
1.工程治理項目立項后,項目責任單位應落實專人負責工程的具體實施工作,區國土部門要加強對工程治理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2.對列入余杭區年度地質災害避讓搬遷計劃的項目,所在地鎮鄉(街道)、村要積極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應依法實施強制搬遷并由被搬遷人承擔相應責任。
3.因自然因素引發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按照余杭區地質災害防治預案的相關規定,經區國土部門邀請專家認定確需立即實施應急治理的項目,根據專家提交的搶險處置方案或《應急調查報告》,由責任單位組織應急處置,應急處置所產生的費用,經審計后由區財政予以補助。對應急處置后需實施工程治理或避讓搬遷的項目,依照本意見由項目責任單位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4.工程治理實施中涉及施工安全、爆破作業等問題,區安監、公安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項目責任單位做好工作。
5.按照區政府有關規定,區財政補助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相關鎮鄉(街道)必須對實施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工作,并報區國土部門備案。
6.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實行問責追究制度,對有嚴重質量問題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對違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行為,由區監察、財政、審計部門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相關法律制度規定,追究主管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國土余杭分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