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根據《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余杭區打造“和美余鄉”以高質量城鄉融合助推城市重要新中心建設支持政策三十五條>的通知》(余政發〔2024〕180號)等精神,特制定《余杭區農業“機器換人”政策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余杭區農業農村局

杭州市余杭區財政局

2025年3月26日


余杭區農業“機器換人”政策實施細則

為深入實施機械強農行動,加快我區農業“機器換人”步伐,按照《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余杭區打造“和美余鄉”以高質量城鄉融合助推城市重要新中心建設支持政策三十五條>的通知》(余政發〔2024〕180號)、《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浙農機發〔2024〕10號)等文件精神,特制訂本細則。

一、實施目標

通過農業“機器換人”項目建設,大力推廣新型適用農機裝備,健全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構建農機裝備結構更加合理、區域與產業機械發展更加協調,農機化與數字化深度融合的農機化發展新格局。到2026年,新增各類農機裝備1500臺(套),建成農事服務中心4個、全程機械化應用基地2個。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率達到91.22%以上。

二、項目類型

(一)農機購置補貼

1.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我區內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2.補貼機具與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對購置同一檔次的機具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中央與省級財政資金補貼機具以省級發布的《2024-2026年浙江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補貼額一覽表》為準。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

對未列入上級補貼目錄但適合余杭區農業發展需要的先進農林機具,按不超過機具價格的40%給予購置補貼,單機購置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列入區級補貼目錄的產品,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內容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術指標、安全性能等),經專家評審后對外公告補貼產品信息(含機具名稱、型號、生產企業和補貼額)。

購機者年度內可享受省級以上補貼資金實行總額限制(含農機報廢補貼資金等):個人不超過3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超過150萬元,省級以上示范性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不超過200萬元。

3.補貼申請。購機者自主購機后,憑購機發票、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身份證,組織憑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以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到鎮(街道)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申請區級補貼須填寫《余杭區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現場安裝的補貼產品須完成后提出補貼申請,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申請時提交《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鼓勵使用“浙里辦”移動端在線辦理補貼申請。

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上級財政補貼資金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導致當年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上級政策目錄新增機具的,以上級政策標準執行。

4.審核撥付。鎮(街道)對購機者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后提交區農業農村局(畜牧農機發展中心)。

(二)農事服務中心建設

1.申報對象。余杭區內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含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擁有較好的基礎條件,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且達到一定規模。

2.扶持內容。分別建設全程機械化和重點環節兩類服務中心。全程機械化服務中心主要為糧油及蔬菜、水果、茶葉等地方特色產業提供全程機械化服務;重點環節農機服務中心主要包括糧油烘干加工、水稻育秧、蔬菜育苗、果蔬貯藏加工、植保服務、農業廢棄物收集處理等服務內容。服務中心原則上按照《浙江省農機服務中心建設指引》要求建設,并達到相關服務能力要求。重點支持糧油、蔬菜等主要農產品服務中心。

3.補貼標準。當年基礎設施和農機裝備總投入100萬元(含)以上,按實際審定新增投資額的40%給予補助,補助上限為200萬元。設施裝備已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不重復支持。

為做好政策實施的銜接工作,2024年農事服務中心建設項目補助,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4.項目管理。項目申報、立項、驗收等流程按照《區農業農村局農業產業項目管理辦法》(余農發〔2019〕139號)執行。

(三)水稻機械插秧作業補貼

1.申報對象。余杭區內的農機服務組織,包括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且全年累計水稻機械插秧服務量達到3000畝次(含)以上。作業補貼機具須安裝北斗終端。

2.扶持條件。申報對象的農機裝備數量須滿足開展區域農機作業服務的需要,其財務規范、安全生產管理、作業服務規范(含質量、收費標準)等制度。對外開展服務的須簽訂作業服務協議并登記造冊。扶持對象應到所在鎮(街道)報備,跨鎮街服務還須在水稻種植戶(服務對象)所在鎮(街道)進行報備。

3.補貼標準。對機械插秧作業給予100元/畝的作業補助。作業地塊須在余杭區范圍內才能享受政策扶持。

4.申報程序。申報對象在當年作業結束后向所在鎮(街道)提出補貼申請,申報材料包括:水稻機械插秧作業補貼申請表(附件2)、跨鎮街服務的須同時提供(附件3)、作業服務協議(附件4)等;屬地鎮街負責監督管理并利用北斗農機精細化管理系統對申報數據進行核實,審核并公示一周無異議后,將申報資料提交區農業農村局(畜牧農機發展中心);區農業農村局(畜牧農機發展中心)根據北斗農機精細化管理系統數據對鎮街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會同區財政局撥付補貼資金。

2024年水稻機械插秧與精量穴直播作業按《余杭區農業“機器換人”政策實施細則》(余農發〔2022〕53號)執行作業補貼。

三、監督管理

(一)項目所在鎮(街)做好立項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要落實專人跟蹤指導,確保項目實施質量;于項目建設前期、中期、后期開展實地監督檢查,督促項目建設進度,確保項目建設單位按計劃要求做好項目實施工作,督查情況要形成書面記錄并納入項目檔案資料;加強協調溝通,服務項目推進,協助項目建設單位解決項目建設中遇到的相關問題。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立項文件下達的建設計劃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期限等。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項目變更或取消的,應及時提出申請,由項目建設單位經所在鎮(街)審核后向區農業農村局提交書面請示,待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實施變更。項目變更申請時限不得超過項目建設周期的三分之二時間。

(三)項目結束后將項目書面臺賬資料整理完善,集中存放,并同步備份電子驗收材料。

(四)出現以下情況,將納入農業產業項目申報失信名單,3年內不得申報任何農業項目:1.連續申報區級財政資金扶持或需區級財政資金配套的項目超過2年,當年申報杭州市級及以上項目超過2個。2.提交的所有申報材料及相關附件存在虛假資料,項目建設內容、工程量和造價存在虛增、虛報的。3.項目存在多部門、多頭申報的,建設內容非為首次申請財政資金補助的。4.項目實施前后2年發生安全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和發生較大群體性事件的。5.近2年內存在項目驗收不合格紀錄的。6.項目實施期間出現新建用地等違法的。

(五)對受扶持的農業“機器換人”項目凡發現有虛報、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立即糾正并收回所補資金,三年內不得申請享受財政補助政策,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四、其他

本細則自2025年5月15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余杭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但未申請補貼的機具,可參照執行。關于印發《余杭區農業“機器換人”政策實施細則》(余農發〔2022〕53號)廢止。


附件:附件1 余杭區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wps

          附件2 水稻機械插秧作業補貼申請表.wps

          附件3 水稻機械插秧異地服務鎮街審核表.wps

          附件4 水稻機械插秧作業服務協議.wps


余農發〔2025〕44號.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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