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關于高質量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三年行動(2021—2023)實施意見》(余政發〔2022〕10號)精神,創新財政支農方式,減輕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融資成本負擔,特制定《余杭區扶持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貸款貼息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余杭區農業農村局
杭州市余杭區財政局
杭州市余杭區林業水利局
2023年3月3日
《余杭區扶持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貸款貼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關于高質量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三年行動(2021—2023)實施意見》(余政發〔2022〕10號)文件精神,創新財政支農方式,配合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杠桿作用,減輕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融資成本負擔,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貼息,是指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我區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因農業項目建設需要,從區內銀行獲得一定規模貸款所支付的利息給予一定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農業建設項目,是指2021年1月1日起通過部、省、市、區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林業部門)發文立項的農業(林業)產業項目。
第四條 貼息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先付息后貼息,必須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加強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確保規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對象和范圍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農業規模經營主體,是指余杭區范
圍內農業規模經營主體,主要包括以下5種類型:
1. 家庭農場:區級及以上示范性家庭農場;
2. 農民專業合作社:區級及以上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
3. 現代農業園區:納入我區現代農業園區規劃名單;
4. 農業龍頭企業:區級及以上農業龍頭企業;
5. 民宿:區精品民宿及以上、三星級農家樂及以上;
第六條 申請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貸款貼息應具備以下條件:
1.單筆貸款額度在50萬元以上的涉農貸款(以貸款發放憑證為準)。
2.貸款用于農業項目建設,并已支付貸款利息。
3.不存在欠息、貸款逾期等違約行為。
第三章 標準和期限
第七條 貼息資金用于補助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實際用于項目建設的貸款資金,并已經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按年日均貸款余額2%給予貼息補助。所貼息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項目投資總金額(項目如有財政補助,需扣除各級財政補助部分)。
第八條 政策年度內(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同一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累計貸款貼息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已獲得其他財政專項資金貼息的銀行貸款,本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貼息按年度結息且一年一次(貼息起始日期以項目立項文件為準、終止日期以財政補助資金發文期為準,項目期限長于貸款實際發生的,以貸款實際發生日期為準),同一主體同一項目同一政策年度內只貼息一次,跨年度項目(含財政補助資金跨年度撥付項目)可以在財政補助資金下達年度予以貼息。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九條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1.主體申報。由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填寫《余杭區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貸款貼息申請表》(附件1)向所在鎮街進行申報,并提供以下審核資料:
(1)經鎮街初審同意并加蓋公章的《余杭區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貸款貼息申請表》;
(2)經貸款行審核并簽字蓋章的《余杭區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貸款貼息發放、還貸、結息情況表》;
(3)部、省、市、區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林業部門)產業項目立項文件;
(4)當年度項目補助資金文件;
(5)申報主體與承貸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6)貸款發放及還款憑證;
(7)結息憑證;
(8)申請貼息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9)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資質證明材料;
(10)申報主體及法人征信報告。
2.鎮街初審。所在鎮街對主體是否符合貼息對象和范圍、貸款用途是否用于項目建設等內容進行初審并附初審意見。
3.銀行審核。相關承貸銀行對申報主體貸款情況(貸款合同真實性、貸款金額、貸款用途等內容)進行審核,對貸款付息金額進行蓋章確認。
4.申報審計。委托第三方審計公司對主體是否符合貼息范圍、貸款用途是否用于項目建設、貸款合同及貸款金額是否真實、貸款利息是否準確等內容進行審計,并計算貼息金額。
5.資金撥付。在第三方審計基礎上,區農業農村局聯合區財政局、區林水局對貸款貼息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并經公示后進行貼息資金撥付。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獲得貼息的農業規模經營主體,應當對其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做好日常財務核算和農業生產經營基礎工作,及時提供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的數據、材料,接受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將貸款和貼息資金切實用于農業產業項目,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貸款貼息政策的主體,責令其整改,并追回貼息資金。
第十二條 區財政局負責落實安排貼息資金,組織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貼息項目申報和審核,做好主體資質、貼息發放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等內容的核實;人民銀行余杭支行負責指導轄區內承辦金融機構認真貫徹好貸款貼息政策,對承辦金融機構資質、是否存在違規放貸等進行審核;承貸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涉農貸款的申請、發放及貸后審查的監督管理,確保貼息的貸款符合規定的適用范圍,并逐筆建立臺賬。
第十三條 對違法貼息資金使用規定,滯留、截留、挪用貼息資金,以及采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貼息資金的單位和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