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超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長樂林場、南山林場、東明山森林公園: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余杭區護林員管理,落實工作責任,嚴格日常監管,切實維護好管護區森林資源安全,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護林員的現代化、規范化管理,根據《浙江省公益林護林員管理辦法》有關辦法規定,結合我區護林員管理實際,區林業水利局制定《余杭區護林員指導手冊(試行)》,請各鎮街及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杭州市余杭區林業水利局
2020年12月9日
余杭區護林員指導手冊(試行)
(擬發文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余杭區護林員管理,落實工作責任,嚴格日常監管,切實維護好管護區森林資源安全,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護林員的現代化、規范化管理,根據《浙江省公益林護林員管理辦法》,特制定本手冊,用于指導全區護林員日常管理、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條 余杭區內護林員隊伍建設、管理以及護林防火工作適用本手冊。
第三條 本手冊所稱的護林員是指公益林(保護林,下同)范圍從事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履行護林防火職責的專職護林人員。非公益林范圍的護林員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護林員隊伍建設的指導、監督等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以下簡稱鎮(街道)]負責管護責任區的劃分、護林隊伍的組建、日常監管、獎懲以及安全生產等。
第五條 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有公益林管護任務的鎮(街道)等單位簽訂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有公益林管護任務的鎮(街道)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鎮(街道)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公益林管護需要劃分管護責任區,配備相應的護林員,落實管護責任。
第二章 護林員選拔聘用
第六條 護林員選拔條件
(一)政治思想覺悟高,群眾基礎較好,責任心強,遵紀守法,能秉公辦事;
(二)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文化程度,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年齡18~65周歲;
(三)熱心林業事業,熟悉管護責任區及周邊村情、山情、民情、林情;
(四)現任村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監委主任不得選任。同等條件下,退伍軍人、低收入家庭成員可優先選任。
第七條 各鎮(街道)應當根據“分區配備、打破村界、統籌核定、規模適度、便于巡護、責任到人”的原則,綜合考慮轄區內森林管護面積、管護巡查線路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將轄區合理劃分為若干個管護責任區,并張榜公示,公開選聘專職護林員進行管護。
第八條 護林員按照“熟悉情況、勝任工作”和“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統一組織選聘,由村集體選聘經鎮(街道)批準后聘用,并報區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并發放《余杭區護林員證》。原則上所在村籍的護林員應在鄰近村交叉開展護林巡護工作。
第九條 按照精簡高效原則,結合公益林管護范圍、難易程度、重點時段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配備護林員數量。具體實施中由鎮(街道)負責對村予以明確。
第三章 護林員職責
第十條 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一)鎮(街道)根據所轄范圍公益林實際情況,明確護林員的巡護的點位和線路。點位包括檢查站、村莊出入口、防火瞭望塔、森林消防水池等;線路包括高速公路、國省道、縣道、重要村級公路兩側山林,森林古道、骨干林道、重要林道兩側山林。
(二)對管護責任區森林資源進行巡護。
1、建立健全巡查考勤系統。護林員巡護時應按照全區巡查考勤系統要求,隨身攜帶GPS定位裝備,掌握管護區的林地、林木數量、位置等情況,對重點地塊、重點時段進行重點管護,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具體巡護的天數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護林員登記表及相關協議中明確。
2、護林員在巡護中使用專用機超出規定費用的,由護林員個人承擔,使用中不得因欠費或其他原因停止巡護活動;鎮(街道)做好巡查考勤系統日常監督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區林業主管部門。
(三)對管護區內發生的亂占林地、亂砍濫伐林木、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依法制止,及時上報。
(四)建立重點林區進山人員登記制度,對進山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嚴格控制非生產人員進山(旅游景點除外),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杜絕明火上山。
(五)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森林火情、火災,及時上報,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撲救。一旦有火情,及時撥打報警電話,并于第一時間報告村和鎮(街道)。重要防火期,應服從當地政府的指揮和調度。
(六)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要及時上報;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災害情況及時上報。
(七)對管護區內發生破壞林業宣傳牌、標志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予以制止,及時上報。
(八)掌握并遵守國家、省、市、區制定的林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相關文件要求,并積極宣傳。
(九)接受區林業主管部門、所在地鎮(街道)人民政府指導和管理;做好管護聘用合同規定的其它工作和臨時交辦的任務。
第四章 護林員隊伍和裝備
第十一條 護林員隊伍
(一)護林員隊伍是防止和減少森林火災發生行之有效的主要力量,各鎮(街道)要構建“以專為主、專群結合、群防群治”的巡山護林隊伍體系,明確管理科室,落實護林員管理負責人。
(二)各相關村在護林員中確定一名召集人,由召集人做好召集、傳達、協調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護林員裝備
(一)每支護林員隊伍個人防護裝備不少于8套件(包括望遠鏡、阻燃服裝、防扎鞋、阻燃手套、手電筒、腰帶包、水壺、袖章等組成)。
(二)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護林員裝備使用情況,不定期實施裝備更新。
第五章 護林員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條 管理和考核對象為各鎮(街道)統一選聘的護林員。護林員的考核實行日常工作考評與年終考核、重點防火時段考核與月度考核相結合、工資發放與工作實效相結合以及獎勵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四條 建立全區護林員培訓制度。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培訓計劃,邀請相關技術人員授課,原則上每年集中培訓不得少于一次。培訓內容包括林業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護林員崗位職責、基本工作技能、安全防護以及各鎮(街道)森林資源分布情況及重點管護區域等。
第十五條 護林員必需持證上崗,統一著裝,配好裝備,有序開展巡護工作。
第十六條 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一)考勤制度:35分
常住本地,每月攜帶GPS定位裝備巡護并按規定簽到得35分。野外巡查時未攜帶GPS定位裝備或無故不開機的,按未出勤處理。遇特殊情況需離崗,必須事先向鎮(街道)林業負責人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崗。每月巡護少于規定天數的,每少一天扣3分,無故不參加鎮(街道)組織的集體巡護工作的一次扣10分,其它情況酌情扣分。
(二)資源管護工作:20分
協助宣傳生態保護重要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在管護責任區內,能堅持巡護,敢于制止各種違章違法行為,無盜砍濫伐林木、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違法征占用林地、毀林開墾等破壞森林資源等案件發生;做好巡護工作日記,每月能用書面或口頭定期匯報工作情況,管護區秩序穩定,經查屬實的,得20分。
1、管護區內發生非法占用公益林地5畝(含)以下的扣10分,知情不報或不制止的扣20分;非法占用公益林地5畝以上的予以辭退,并由鎮(街道)扣發當月工資及至本月的累計績效工資。其它情況酌情扣分。
2、對管護區內發生亂砍濫伐林木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未及時發現的每次扣5分,造成嚴重破壞的扣20分。管護區內被濫伐和盜砍林木成片10株(含)以下,零星合計50株(含)以下扣10分。管護區內被濫伐和盜砍林木成片11-30株,零星合計51-100株(含)扣15分。管護區內被濫伐和盜砍林木成片30株以上,零星合計101株(含)以上扣20分。其它情況酌情扣分。
(三)森林防火工作:25分
1、防火宣傳工作5分。在管護責任區內協助開展防火宣傳標語3條以上,宣傳效果較好者得5分;沒有懸掛防火宣傳標語的扣5分;懸掛防火宣傳標語3條以下的,每少掛1條扣1分,扣完為止。其它情況酌情扣分。
2、火源管理工作20分。堅持不間斷巡山看護,能加強各種火源的管理,能嚴格監督各類野外用火,發生違章用火及時制止、匯報的,得20分;發生野外違章用火且未及時制止處理的每次扣5分,對管護責任區內發生的火情沒有第一時間匯報或未參與撲救的每次扣5分,造成嚴重破壞的扣20分,其它情況酌情扣分。
(四)病蟲害防治:5分
經常檢查管護責任區內林木生長情況,發現病蟲害情況應及時匯報,并在鎮(街道)部門指導下,積極參與并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效果較好,得5分。發生病蟲害未及時發現上報的,每次扣1分,未及時上報造成危害嚴重的扣5分,其它情況酌情扣分。
(五)服從管理、協助營林生產:5分
服從管理人員調度,能協調完成鎮(街道)交辦的其他工作,得5分,不服從、不能完成或不配合者扣5分。
(六)學習與工作匯報:5分
積極參與鎮(街道)組織的業務培訓,每月認真負責做好巡護工作情況記錄,并如實、及時向鎮(街道)匯報工作的得5分。未按要求參加業務培訓,未認真填寫日志的,扣5分,其它情況酌情扣分。
(七)民主測評:5分
民主測評采用護林員互評確定,主要對團結他人、相互配合、工作方式和在共同護林工作中的積極性等方面進行評價,測評合格得5分。
第十七條 考核程序
護林員的日??己吮O管由鎮(街道)相關科室和村委共同完成。鎮(街道)相關科室主要對護林員的日常管理情況進行全面監督與考核;村委負責護林員日常履職及管護成效進行抽查,每月抽查比率不得低于鎮(街道)護林員總數的30%,保證每“季度”全面覆蓋一次,并做好抽查記錄,作為考核評分及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己诵〗M由鎮(街道)相關科室和村委人員組成,共同開展護林員的考核,并對考核結果負總責??己朔譃樵露?、季度和年度考核三部分,分別作為基礎工資和績效工資發放的依據。
(一)月度考核。月度考核作為基礎工資發放的依據。每月月底前由各鎮(街道)組織護林員參加,考核小組對照《余杭區護林員考核評分標準表》填寫當月的考核結果,經護林員本人簽字確認后,由考核組成員共同簽字并加蓋鎮(街道)部門公章后按“月度”統一上報區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季(年)度考核。季(年)度考核作為“績效工資”發放的依據。考核時間為每季(年)末(1月底、4月底、7月底、10月底)。年度考核綜合成績由月度考核成績+季度成績+年度考核三部分構成,比例為6:3:1,綜合成績計算方法為:綜合成績=月度考核成績平均值×60%+季度成績×30%+年度考核×10%??己诵〗M對照附件2《余杭區護林員考核評分標準表(月/季/年)》填寫當年的考核結果,經護林員本人簽字確認后,由考核小組成員共同簽字并加蓋鎮(街道)公章后統一上報區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管理與獎懲
(一)日常管理
1、各村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電話抽查或實地調查了解等辦法加以考勤、督查。督查發現未經請假私自離崗第一次者由村委進行批評教育,并告知所在鎮(街道),督查發現第二次者,鎮(街道)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予以辭退,并由鎮(街道)扣發當月工資及至本月的累計績效工資。重點防火期(當年10月至翌年5月),原則上不準請假,遇特殊情況須向鎮(街道)林業負責人請假。
2、發生破壞林木資源行為(樹木10株、動物2只、林地30平方米以上),未能及時發現制止、上報的,由村委進行批評教育,并告知所在鎮(街道)林業部門;對破壞超過以上數量林木資源行為不匯報不制止并隱瞞的,一經核實,村委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鎮(街道)林業部門,并由鎮(街道)扣發當月工資及至本月的累計績效工資,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予以辭退。
3、對野外違章用火不及時制止,對存在林火隱患和火情隱瞞不報不作為引起重大森林火災的,一經核實予以辭退,由鎮(街道)扣發當月工資及至本月的累計績效工資。
4、發生病蟲害未及時上報,或知情不報,貽誤防治時期造成重大影響的,一經核實,由鎮(街道)予以辭退,并扣發當月工資及至本月的累計績效工資。
5、連續兩個季度考核不合格者,由鎮(街道)發放基礎工資及累計至本季度的績效工資,并予以辭退。
6、護林員自行提出辭職的,應由鎮(街道)發放基礎工資及累計至本季度的績效工資,并予以批準。
7、護林員發現破壞森林資源事件的,應第一時間上傳護林員巡查系統。經查屬實的,單件獎勵200元;立案查處的單件獎勵500元。要求護林員每月上傳不少于2起事件。
(二)動態管理
護林員實行一年一聘,但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換。要嚴格實行護林員退出機制,對提出辭職、考核不合格、長期遠離管護區居住、護林期間有違法行為或不按合同履行職責的護林員,要及時解除勞動關系,對空缺崗位要在解聘后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完成重新選聘,并將選聘結果報區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確保資源管護的連續性。
(三)考核獎懲
年度考核實行百分制,依照《余杭區護林員年度績效考核評分表》計分。年度考核綜合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為優秀,全額發放績效工資,并依據情況適當予以獎勵;年度考核綜合得分85~95(含85分)為合格,全額發放績效工資;年度考核綜合得分80~85(含80分)為基本合格,扣除績效工資的10%;年度考核綜合得分70~80分(含70份)為基本合格,扣除績效工資的20%;年度考核綜合得分70分以下為不合格,扣除績效工資的30%,并且下年度不得續聘。
第六章 護林員保障
第十九條 護林員工資和保障
1、為穩定護林員隊伍,提高工作積極性,在護林員工資方面應采取區、鎮、村多方面籌措,提高護林員工資。護林員工資由基礎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構成,其中工資原則上按管護責任區大小進行分配,適當考慮區域內護林員報酬總量的相對平衡,每月發放一次;績效工資每季度考核后發放,考核結束后,各鎮(街道)將考核結果及工資發放表上報區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2、護林員應設立考核獎勵,開展評先評優、表彰先進、樹立典型等活動,應購買護林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3、護林員工資和獎勵資金在區級下達的公益林護林員補貼列支;鎮(街道)同時可在公益林獎補資金中統籌使用,提高護林員總體待遇。
第七章 附則
(一)本指導手冊由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二)本指導手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 余杭區護林員登記表
No:余林護證(**) 號
姓名 | 性別 | 身份 證號 | 近期免冠照片 (2寸) | ||||||
年齡 | 民族 | 身高(cm) | 文化 程度 | ||||||
政治 面貌 | 身體 狀況 | 手機 | |||||||
所在鎮(街道)、村(社區) | 管護范圍及 點位 | ||||||||
村(社區)委會意見 | (章) 年 月 日 | 鎮(街道)意見 | (章) 年 月 日 |
注:1、姓名與身份證要一致(提供身份證);
2、本表一式三份,村、鎮、區各一份;
3、附帶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張。
附件2: 余杭區護林員巡查記錄表
鎮(街道)村: 護林員姓名: 管護點位: | ||||||
時間 | 巡山地點 | 天氣 | 巡護情況 | 備 注 | ||
年 | 月 | 日 | ||||
附件3: 余杭區護林員考核評分標準表(月/季/年)
鎮(街道)村: 護林員姓名: 管護點位: | ||||||
序號 | 考核內容 | 標準得分 | 具體扣分內容 | 扣分標準 | 實際扣分 | 實際得分 |
1 | 考勤制度 | 35分 | 每月按規定天數巡護。 | 3分/天 | ||
2 | 無故不參加鎮(街道)林業部門組織的集體巡護工作。 | 10分/次 | ||||
3 | 資源管護工作 | 20分 | 非法占用公益林地5畝(含)以下。 | 5分 | ||
4 | 非法占用公益林地5畝以上10畝(含)以下。 | 10分 | ||||
5 | 非法占用公益林地10畝以上。 | 20分 | ||||
6 | 被濫伐和盜砍林木成片10株(含)以下,零星合計50株(含)以下。 | 10分 | ||||
7 | 管護區內被濫伐和盜砍林木成片11-30株,零星合計51-100株(含)。 | 15分 | ||||
8 | 管護區內被濫伐和盜砍林木成片30株以上,零星合計101株以上。 | 20分 | ||||
9 | 森林防火工作 | 25分 | 協助開展懸掛防火宣傳標語3條以下,每少掛1條扣1分。 | 1分/條 | ||
10 | 發生野外違章用火且未及時制止處理。 | 5分/次 | ||||
11 | 發生的火情沒有第一時間匯報或未參與撲救。 | 5分/起 | ||||
12 | 發生火情未發現并造成嚴重破壞的。 | 20分/起 | ||||
13 | 病蟲害防治 | 5分 | 發生病蟲害未及時發現上報。 | 2分/起 | ||
14 | 未及時上報造成危害嚴重的。 | 5分 | ||||
15 | 服從管理、協助營林生產 | 5分 | 服從管理、積極參與并指導管護區域開展林業生產。 | 得5分 | ||
16 | 學習與工作匯報 | 5分 | 認真負責做好巡護工作情況記錄,并如實、及時向鎮(街道)林業部門匯報工作。 | 得5分 | ||
17 | 民主測評 | 5分 | 團結他人、相互配合、工作積極性等方面進行互評,測評合格。 | 得5分 | ||
18 | 總分 | 100分 | ||||
說明:1.具體扣分標準(株數、起、次等)為村、鎮(街道)自查和區檢查扣分標準;2.扣分可以出現負數分值。 | ||||||
檢查人員簽字: 護林員簽字: 年 月 日 |
姓名 | 性別 | 身份 證號 | 近期免冠照片 (2寸) | |||||
年齡 | 民族 | 身高(cm) | 文化 程度 | |||||
政治面貌 | 身體 狀況 | 手機 | ||||||
所在鎮(街道)、村(社區) | 管護面積及 點位 | |||||||
擬授 獎勵 | ||||||||
主要 事件 | ||||||||
申報部門(村、社區)意見 | (章) 年 月 日 | |||||||
審核部門(鎮、街道)意見 | (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